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
师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市直预算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培训工作质量,根据市财政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干部教育中心制定了《干部教育培训师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干部教育培训师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干部、预算单位财会管理干部和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规范培训师资的选拔、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教育培训,是指以财政部门名义主办,以财政理论、财政政策、财务会计法规和财政支农政策等为主要内容的各类培训(包括培训班、辅导班或整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师资,是指掌握财政财会理论知识和政策水平、具有财政、财会实践经验并有较强教学能力,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选拔、培训并考核合格,纳入市财政局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管理的讲师与讲师团成员。
根据需要,干部教育中心可以特聘专家、学者承担相应科目的教学任务。
第四条 市财政局各类培训应聘请有培训师资资格的讲师和讲师团成员进行授课或辅导。不涉及专业的其他培训,以及干部教育培训中其他专业的课程,可以聘请符合需要的教师进行教学或辅导。有特殊需求的培训,可以特聘专家、学者进行教学和辅导。
鼓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积极推荐优秀师资加入市财政局干部教育培训讲师团,建议各县市培训,尤其是农村基层干部财政支农政策培训优先聘请师资团成员承担授课任务,实现全市教学资源共享。
第五条 师资管理遵循先行试点、稳定推进、逐步完善、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选 拔
第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选拔基本条件:
(一)热爱财政、财会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等水平;
(三)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担任过一个单位、部门领导工作或有相关工作经验;
(四)在省部级报刊或杂志上发表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文章;
(五)口齿清晰,举止大方,行为端庄,普通话较标准;
第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选拔程序:
(一)干部教育中心根据需要,不定期向有关单位发布选拔通知;
(二)各处室、单位、县区财政部门和市直预算单位按照要求推荐人员;
(三)干部教育中心对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预备讲师名单;
(四)预备讲师按要求参加模拟讲座,考核合格者成为干部教育培训讲师,并进入市财政局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由市财政局统一颁发《郑州市财政局干部教育培训讲师聘书》,该聘书有效期二年;
(五)干部教育培训讲师在聘期内考核优秀者进入市财政局干部教育培训讲师团,由市财政局统一颁发《郑州市财政局干部教育培训讲师团成员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三章 培训与管理
第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讲师和讲师团成员应定期接受师资培训,重点提高其课程设计能力及授课技巧,并进行业务交流。不按规定参加培训的,取消其相应资格,收回颁发的聘书或证书。
第九条 干部教育中心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实施动态管理。
(一)师资的选拔、培训组织和考核管理,主要包括:
1.组织预备讲师接受师资培训,向合格人员颁发《郑州市财政局干部教育培训讲师聘书》,负责证书的管理;
2.考核并确定干部教育培训讲师团成员,颁发《郑州市财政局干部教育培训讲师团成员证书》,对表现优秀的成员采取一定方式表扬或奖励;
3.对干部教育培训讲师和讲师团成员接受师资培训、提供教学服务、教学授课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并根据动态管理的原则,淘汰不合格讲师、增补新的合格讲师;
4.对各类培训项目干部教育培训师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二)预备讲师、讲师和讲师团成员的培训及管理,主要包括:
1.组织实施师资培训,对培训课程的设计、培训时间和培训班的各项活动作出安排;
2.管理培训师资库;
3.通过适当方式公布培训讲师和讲师团成员名单,并适时更新;
4.对培训讲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估,遴选确定讲师团成员;
5.组织培训师资进行业务交流和再培训;
6.组织培训师资参与培训教材的编写和相关课程的设计。
第四章 义务与权利
第十条 讲师和讲师团成员在聘用期内,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学习、勤于总结,不断丰富和完善教学内容;
(二)刻苦钻研、乐于奉献,努力探索科学有效的教学方式;
(三)积极参加业务咨询和公益服务活动;
(四)服从师资管理人员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讲师和讲师团成员在聘用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市财政局颁发的《郑州市财政局干部教育培训讲师聘书》或《郑州市财政局干部教育培训讲师团成员证书》;
(二)参与市财政局组织的科研、培训、教材编写工作;
(三)根据工作需要,优先安排外出培训、参加会议和考察。
(四)对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内容的确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处室、单位、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市直预算单位应从大局出发,积极鼓励、支持、推荐业务骨干参加培训的教学工作。财政部门培训讲师参与教学工作的成绩,应作为干部业绩考核的组成部分存入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鼓励业务骨干刻苦钻研业务、总结工作经验并将其传授给其他财政、财务、会计人员。
第十四条 干部教育中心其他培训外聘师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干部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